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!

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!(3/4)

本次辩护,仅仅是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,彰显法律的尊严。”
  “我方认为,在本案中,我方当事人黄兰防卫导致一死三伤的行为,系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,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固然很大,但依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。”
  “因此,我方始终认为,己方当事人无罪。”
  张玮神态从容,先是总陈了一遍观点。
  随后看了眼旁听席的秦牧。
  深吸了一口气。
  认真说道:“第一,我方认为,在本案中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,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。”
  “刑法明确规定,无限防卫权,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,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,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。”
  “其有五点构成要件,分别是暴力犯罪、犯罪正在进行、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防卫、针对的对象也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的闹婚者、我方亦隶属于面临暴力犯罪的受害者。”
  “结合上述五点构成要件,我方当事人当时正在遭受暴力猥亵行为,其身体自由权、人格尊严权都被非法的暴力行为侵害,视频里也显示,我方当事人数次以言语和行动表示了拒绝……”
  “在拒绝无果之后,才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,进行了防卫,以上种种,皆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。”
  这一点……
  是秦牧和他专门探讨过的。
  针对于无限防卫权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的解释。
  从这一点来说,无限防卫权符合构成要件,应当成立。
  “第二点,闹婚者众人的行为,系严重的暴力犯罪。”
  紧接着。
  张玮接着阐述己方辩护观点:“在闹婚现场,他们无视伴娘们的个人意志,进行了推攘、撕扯、抚摸等行为,严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。”
  “根据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,无限防卫权要求的是……保卫个人的人身安全,即人的生命、健康、性权利等等。”
  “而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,人格尊严、性权利皆受到了严重侵害。”
  “试想一下,几个弱女子,面临十几个年轻小伙的咸猪手、暴力推攘、撕扯的时候,该是多么无助,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自卫。”
  “对方的行为,系暴力犯罪,我方的自卫行为,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,亦符合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!”
  张玮的声音,铿锵有力。
  继续围绕无限防卫权进行展开,试图从各方面印证己方的正当性。
  这个案子想要无罪……
  必须要得到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认可。
  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……
  确立之初,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。
  这种人身权利,仅限于人身,不包括财产权、名誉权等。
  也就是说,他人辱骂、侮辱、诽谤等,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。
  即便遇到了小偷,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。
 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。
 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……
  仅限于人身安全。
  而这个案子里……
 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,受到了严重威胁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  “第三点,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,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。”
  “在古代,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。”
  “古罗马制定的《十二铜表法》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:如果夜间行窃(就地)被杀,则杀死(他)认为是合法的。”
  “我国《周礼·秋官·朝士》规定: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。即在军、乡、邑及人家进行盗窃、杀人者,将他杀死不算犯罪。”
  “《唐律疏议》也规定:诸夜无故入人家者,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,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,主人无罪。”
  再接着。
 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,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。
 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。
  自古以来。
  便有无限防卫权。
  古代的时候,对于犯罪者,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,将其击毙,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。
  最初从财产……
 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。
  “文明在演变,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,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。”
  “但是……”
  张玮昂首挺胸,望着公诉人,沉声道:“但在如今,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!”
  “一项写在了刑法里,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,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,已名存实亡!”
  “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,大部分类似的案件,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。”
  “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,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,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属于防卫过当,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,又有自首情节,所以对其免除处罚。”
 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。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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