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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0章 审着审着,多了一项罪名?(3/4)

没想到,皂滑弄人啊哈哈哈!”王朋得意的笑了起来。
  只觉得扬眉吐气。
  刘明亮看向周超群,颤声道:“周律师,现在怎么办啊?”
  我踏马哪知道怎么办!!!
  周超群都快疯了。
  当庭作伪证啊,这踏马可太刑了。
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,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,就构成了伪证罪。
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本来刘明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度并不高,即便他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最先提出想法,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主犯。
  可现在……
  他成功给自己叠加了一道buff,这是生怕自己刑期不够长,坚持不到退休年龄?
  “二号被告人,对于这份证据,你可有异议?”陈忠汉望向刘明亮,沉声问道。
  “我,我……这……”
  刘明亮支支吾吾了半天后,突然指着周超群大声道:“是周律师让我这么说的!”
  雾草!
  周超群脸色猛地一变。
  你大爷!
  “唰唰唰!”
  数道目光全部集中过来,落在周超群的身上。
  后者顿觉压力倍增,额头上瞬间就布满了细密的汗珠。
  他是学法的,自然知道这种行为如果被落实,自己会面临何等严重的后果。
  稍有不慎,就可能跟刘明亮一起凉凉!
 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,“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、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”是指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。
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这个罪名有点长,刑法中的条文描述也比较绕,但意思并不难理解。
  当然了,这个罪名并不是说定就能定的。
  如果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提供、出示,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,不是有意伪造的,不属于伪造证据。
  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  但周超群作为辩护人,出现如此大的失误,至少会受处分或者通报批评。
  想到这里,周超群内心就哇凉哇凉的。
  这狗日的刘明亮,完全是把他往火坑里推啊。
  不过好在,周超群有一个好习惯,那就是他每次跟当事人见面聊天,都会录音。
  有这份录音,就足以洗脱他身上的嫌疑。
  并不是刘明亮说什么就是什么!
  对于刘明亮这种疯狗乱咬人的行为,合议庭并未采信,而且这个案件并非本次庭审案件,因此,没有详细追问。
  庭审继续。
  张伟乘胜追击,扩大优势。
  逐渐把二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责任,归结到刘明亮身上。
  情况对他越来越不利。
  “不是!我怎么就成主犯了呢?”
  刘明亮坐不住了,连忙起身辩驳道:“是,我确实说了谎,但你们不能因为这点小事,就对我全盘否定啊!”
  “我只是个代驾,我就开开车,我没有跟被害人要钱吧?我也没有威胁他们说不给钱就报警吧?我也没有开车撞别人吧?”
  “凭什么说我是主犯!”
  刘明亮神情激动,大声的辩驳着。
  至于周超群,全程低垂着头,眼观鼻,鼻观心,未发一言。
  万一再被这傻吊给坑了怎么办?
  对于这种背刺辩护人的被告,不落井下石站到公诉人那边捅他两刀,周超群都觉得自己是个大善人了。
  帮他辩护?
  怕不是在想屁吃!
  “二号被告人,请针对性发言。”陈忠汉沉声提醒道。
  法庭辩论,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。
  这可不是市井吵架,不是说谁声音高,谁语速快就能取胜的。
  要不为啥被告都要请律师呢?
  原则上来说,被告人可以不请律师,自己进行辩护。
  但不是科班出身,没有系统学过法律,也没有出庭经验,你怎么跟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或者原告律师较量?
  三两句就能把你绕得找不着北!
  法庭辩论,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并且依据法律条文,司法解释,清晰有效的表达自己的观点,反驳对方的观点。
  像刘明亮如此狡辩,看似说了很多,实则都是屁话。
  半点用处没有。
  只能是浪费大家的时间。
  被陈忠汉打断发言后,刘明亮傻眼了。
  针对性发言?
  你踏马倒是翻译翻译,啥叫针对性发言啊!
  这时沉默了许久的检察官沈天赐开口了:“法官阁下,我申请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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