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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4章 我儿子才十六岁,他还是个孩子啊(9K字大章)(5/7)

时候张三路过,甩手三个飞刀射出,把富二代和两个狗腿子杀了,这都属于正当防卫。

  第四,意图条件。

 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。

  对于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  简单来说,正当防卫是不能“钓鱼执法”的。

  就好比星爷的喜剧电影《九品芝麻官》里,方唐镜叫嚣“我又跳出来了打我啊笨蛋”,结果他真的被海扁一顿。

  这个时候如果方唐镜反击,他这就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
  因为对方扁他是因为他先挑衅,属于犯贱。

  本案中方健并未采取任何挑衅、挑拨、挑逗等行为,自然是满足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。

  第五,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。

 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,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、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、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、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,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。

  本案中,方宇未使用凶器,未纠集他人,未持续追击,仅仅是为了保护父亲,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且在制止了郝强的行为之后也没有继续攻击对方,自然不是互殴。

  第六,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,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  比如对方只是扇你耳光,你却拔刀便砍,虽然你反击的起因、时间、对象等条件都符合正当防卫,但具体的反击方式,明显超过某个度,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
  而本案中,郝强的行为足以让方健出现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,对于这种情况,理论上来讲,在场任何一个人,都拥有无限自卫权!

  这么说吧,在当时那样的危急关头,哪怕方宇同样抓起一把刀抹了郝强的脖子,那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!

  他只是撞飞对方,自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断。

  “不是,怎么会这样,我不服!我儿子才十六岁,他才是受害者!”

  虽然赵行解释得很清楚了,但吴莉莉依旧是一副“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”的样子。

  赵行也失去了耐心,沉声道:“你儿子十六还是六十,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!”

  “除此之外,方健针对他受到的故意伤害已经向所里报案,你儿子郝强是犯罪嫌疑人!”

  “按理来说,他这种情况应该撤销取保候审,跟我们回去接受调查,考虑到他受了伤,可以暂时在医院接受救治,但需要在我们警方的监控之下。”

  郝强的行为,可以是故意伤害,也可以是杀人未遂。

  如果同样导致被害人轻伤的结果,前者是三年以下,后者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!

  很明显,杀人未遂比故意伤害更刑。

  但同样的,杀人未遂的判定也更严格。

  你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意图是取人性命去,结果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得逞,这才叫杀人未遂。

  如果郝强那一刀不是奔着方健的肚子,而是捅他的心脏或者脖子,多半会被认定为有故意杀人的意图。

  如果郝强用的是十米大刀,或者刀上淬了剧毒,也可以认定为有故意杀人的意图。

  但是很可惜,他用的是一把不锋利的水果刀,并且下刀部位是肚子。

  这种情况下,基本不可能让他坐实故意杀人罪的未遂。

  只能是故意伤害。

  至于是否成立犯罪,是接受刑事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,那就得看伤情鉴定结果了。

  以方健的伤势情况来看,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很小。

  多半是轻微伤。

  这样的话,郝强就不会成立故意伤害罪,而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进行处罚。

 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

  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这个处罚不算什么,最多也就是十日拘留,五百元罚款。

  但这个事儿彻底堵死了郝强减刑的机会。

  没有认罪认罚就算了,还持械报复被害人家属,你猜猜这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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